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EV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B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饮料业及其相关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政策的贯彻,促进中国饮料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全行业提升社会责任,为推动老百姓生产生活健康发展,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调和谐市场环境,为政府,企业,消费者服务,协助政府促进行业管理,反映行业的诉求现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政治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建设的政治活动创造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第六条 本会办公的常住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政策法规,深入研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及时、准确地向行业传递政策信息;
(二)开展行业基础信息调研分析,编制经济技术统计资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三)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以及政策技术建议,经济和政策立法、产业安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产业政策建议;
(四)组织参与制(修)订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团体标准;
(五)举办相关国内外行业会议,开展与同行、相关组织及企业的交流合作;
(六)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七)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智能化水平提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八)引导行业自律,积极组织公益活动,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九)依照政府规定,办好协会刊物,推进产业技术交流与科技进步。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业信誉。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理事会成员及其分工;
(三)年度工作报告;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重大活动和重要事项;
(六)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会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章程修改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体现本会的宗旨和性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本会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草案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0日向全体会员公布,并征求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重大章程修改应当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被撤销登记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制定的各项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后,原章程即行废止。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二○二五年九月
微信扫码分享
使用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