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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饮料通则》的座谈会纪要

时间:2006-08-14 21:53:53
2005年9月2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进行了座谈,完成了两项议题:根据企业的反馈意见,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赵亚利主任委员、GB2760课题组的主要起草人陈瑶君教授和张俭波工程师参加了座谈,并与参会人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另外,座谈会还对正在组织修订的《软饮料的分类》(修改后为《饮料通则》)中的分类和技术指标进行了讨论。

一、关于GB2760的讨论

讨论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框架和原则;二是饮料的分类;三是饮料中添加剂的使用。

关于框架结构,委员们提出添加剂排序打破了原来按照功能排列添加剂,而采用按照汉语拼音和产品分类排序,实际查找较为麻烦,而且按照功能排序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建议可以继续按照功能排列顺序,增加英文、中文索引。对于此建议,起草人员给出回答,征求意见稿的编排参照了CAC的标准,另外考虑到部分添加剂具有多种功能时,如果按功能排序这部分添加剂或只能归属于一种功能,或多次重复出现在不同的功能项下。将来会考虑在标准中增加按照功能的索引、英文索引、编码索引等。

关于加工助剂的附录,征求意见稿由原来推荐性的“提示性附录”修订为强制性的“规范性附录”,意味着将来企业只能使用附录中规定的加工助剂,然而很多已批准使用的加工助剂并未涵盖在附录名单中,而且随着生产工艺的发展,还会出现更多新的加工助剂。所以参会委员建议加工助剂仍回归为推荐性的“提示性附录”。起草人员还提议,由协会向企业收集并整理企业经常使用加工助剂名单并转课题组,以便完善该附录。

关于营养强化剂,标准中的这部分内容将归属于《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另外还包括近些年来增补的部分。而GB14880标准还没有进行修订,所以参会委员建议应明确容营养强化剂依然可以按照GB2760原标准和卫生部的公告执行。

针对饮料的分类,标准中将乳酸菌饮料单列为一大类,委员们一致认为,根据《软饮料的分类》乳酸菌饮料应属于含乳饮料类。“乳酸菌饮料”不应独立于含乳饮料之外。

关于饮料中添加剂的使用,委员们建议部分添加剂应当适当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比如:抗坏血酸、异抗坏血酸及其钠盐、茶多酚、三氯蔗糖、富马酸(酸味调节剂)等应扩大使用范围到“饮料类”;另外征求意见稿中个别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原标准中不符,比如:二氧化钛、乳酸钙使用范围已扩大到饮料类,而征求意见稿中范围缩小了。

关于咖啡饮料类产品,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会使用乳化剂、稳定剂等添加剂,而把咖啡饮料划分在“表3-1按照生产适量使用的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中,意味着咖啡饮料没有可用的添加剂,参会委员建议咖啡饮料从该表中除去。

关于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属性的产品,例如:奶茶,既是含乳饮料又是茶饮料,建议标准可以允许该类产品既可以使用含乳饮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也可以使用茶饮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另外,原GB2760给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俗名,而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建议可以保留这部分俗名。

陈瑶均教授和张俭波工程师很仔细地听取了以上委员们的讨论,他们表示标准起草组会认真考虑和审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并且希望饮料企业可以将具体的意见内容包括标准的问题、建议以及理由提交协会,由协会整理成行业性意见转GB2760课题组。

二、关于对《饮料通则》的讨论

根据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落实食品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报告》,修订的GB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要求2005年年底完成报批稿(如发布为强制性标准,宜改为《饮料通则》,包括分类和基本技术要求)。

《饮料通则》已多次征求技术工作委员会委员意见,课题组组长赵晋府教授也根据征集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此次委员们的讨论主要针对饮料的分类和部分产品的特征指标。关于饮料的分类,无具体改动,只对其中部分产品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关于产品的特征指标,经讨论,部分指标还有待考察行业实际情况,比如:碳酸饮料的含气量、含乳饮料的蛋白质含量。《饮料通则》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参加此次讨论的委员来自:天津科技大学、乐百氏(广东)食品饮料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企业大陆研究所、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百事可乐(中国)有限公司、康师傅饮品控股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