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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总数2/5

时间:2008-10-22 18:32:17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听证会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其中,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为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