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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案聚焦民间借贷

时间:2012-03-07 14:24:3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3月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开幕前的周末,浙江省全国人大代表团的驻地内,已经聚集了来自各地的十数家媒体记者。在当天下午代表团的小组会议散会后,许多记者跟随着各自的采访目标挤到了电梯间,各种问题不断被抛出,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民间借贷的问题。一位来自银行的人大代表感叹道,“这两天走到哪里都能听到在问民间借贷。”
  无疑,作为民间借贷历史最悠久、同时也是2011年最早爆发民间借贷危机的地区,浙江省的代表们也表达了对这一问题的极大关注。其中,给民间借贷建立起法律监管秩序,已成为各界人士共同的呼声。
  民间借贷需要法律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任期内连续几年的议案中都提及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机制,今年她又提交了“关于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议案”。
  周晓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谈到,“从2006年、2007年起,民间借贷已经不像以前亲戚朋友之间借钱那样单纯的信用关系了,借贷的金额、数量、集中度越来越高。”作为在浙江当地经营多年的一位企业家,她也亲眼看到了民间借贷从单纯走向了复杂的过程。
  周晓光在上述《民间借贷法》的议案中建议,应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规范民间借贷的合同或借据,可制定统一的标准化文本,包含借贷双方姓名、住址、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从而减少事后的纠纷,并为事后的仲裁或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本次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也在其提案中建议,央行虽然早在2008年就着手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能通过,民间借贷依旧无序运转,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了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认为监管立法滞后在实践中不但造成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缺失,而且造成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企,投机盛行,个别地区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六合彩、赌博等非法领域,并有暴力追贷的现象出现。然而,究竟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法律边界在哪里,目前在实践中仍然存疑。为此,建议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
  让民间资本阳光化
  “温州的金融改革方案很快有望批下来了。”同样来自浙江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4.31,-0.03,-0.69%)温州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金颖颖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民间借贷,一方面是大量资金找不到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又有大量的资金需求,两方面自然而然就结合起来,这是挡不住的。一定要让民间资本阳光化,如果我们的金融体制不改革,大量的资金就在金融体系外循环,因此应该放开纳入正规的监管。现在到底民间借贷还有多少问题,谁也不知道。金融体制改革已经到了很迫切的地步,不从根本体制解决的话,资金体外循环的规模越来越大,潜在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事情。”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工业大学浙商创新发展研究院院长程惠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实际上,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放贷人条例》草案第五稿已经在“两会”前夕上报到国务院,并称最新版本将允许自然人从事借贷、放贷人利率上限不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高于法定利率4倍属于高利贷这条红线不能放开。”中国银行(3.01,-0.01,-0.33%)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宗良认为,高于4倍的利率会促使借款人将资金投到一些高利润领域,而不是去做实业,甚至借旧还新,催生金融系统风险。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周晓光认为,在制定和出台《民间借贷法》的过程中,应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在民间借贷繁荣的地方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规范民间借贷的合同或借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