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官微 2025年12月31日
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明确了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
2009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首次将饮料制造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30%,十六年来,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历经多轮延续。此次第16号公告的出台,再度延续了这一政策红利,降低了饮料制造企业的税负成本,为高度依赖品牌建设与市场推广的饮料行业构成直接且重要的发展利好。
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适用于全国;二是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地区目录),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海南省。
《目录》内的行业领域,主要可以享受4项优惠政策:一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二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且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支持鼓励类外资企业灵活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初期用地成本。三是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境外投资者以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被投资企业从事产业属于《目录》的全国目录,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
在对饮料制造及相关产业的支持上,相较于2022年版,2025年版《目录》在保留原有鼓励类条目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新增多条与饮料制造相关条目:如,在全国鼓励类产业中新增了“9万瓶/小时及以上PET瓶装水灌装设备、1.2万瓶/小时及以上PET大桶装水灌装设备”的先进饮料装备制造条目。在部分地区鼓励类产业中也进行了新增,包括:
四川:增加“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应为完整品)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宁夏:增加“生鲜乳、灭菌乳、调制乳、乳饮料等乳制品的指标检测技术及其工艺的开发”;
新疆:增加“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配套包装研发、生产”。
此外,《目录》最终保留了曾在《征求意见稿》中拟删除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这一鼓励政策。这些调整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饮料制造及相关产业在装备升级、区域特色化发展和产品多元化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导向。
为稳定政策预期,增强企业投资信心,在上述政策制定过程中,我协会积极发挥行业桥梁作用,立足行业实际需求,围绕相关政策对行业发展的潜在影响开展专题研究,就延续饮料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保留对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和加强对国际先进饮料制造设备的政策支持等方面,主动向有关部委沟通、致函反馈行业主张。此外,协会还积极参与营养健康等相关领域政策的制修订工作。未来,协会将继续深化政策参与力度,为推动饮料行业高质量发展争取更多有力支持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