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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食品标签必须包含11项内容
时间:2005-09-29 08:14:45  
 

日前获悉,按照将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用食品标签通则》,普通食品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有11项内容标注,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清单、配料定量标示)、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储存条件(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该注明)、辐照或转基因(标明辐照食品或转基因食品)。

《通则》上还规定,在标签上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必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此外,婴儿配方奶粉除了普通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外,还应标明营养素、热量、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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