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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业召开零售商超问题座谈会
时间:2006-08-14 21:59:05  
 

根据饮料企业反映的产品在零售商超等流通领域所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商务部等几部委拟出台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16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组织召开了部分饮料企业参加的“饮料业零售商超问题座谈会”。座谈会在协会向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提交《饮料行业对于零售商超发展的汇报意见》基础上,初步探讨了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及法律法规对商超进货交易行为的积极作用。国家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条法司分别派员参加了会议,与参会人员共同讨论了有关问题。

会上,赵亚利秘书长首先阐述饮料行业的特点。饮料作为快速消费品之一,靠规模化生产和薄利多销支持企业滚动发展。大中城市随着大型商超的开张,原有的批发、中小商店逐渐萎缩,在客观上形成了大型零售商超对饮料产品的销售垄断。在与零售商超的交易行为中出现了合同中、合同外的不合理收费条款和行为。由于油电煤运、原辅料等成本的价格上升和饮料产品市场价格下降的影响,饮料企业对商超不合理收费的消化吸收能力减弱。此外饮料产品作为许多商超的低价标志性商品,部分商超的随意降价行为,也给企业带来了经营上的困扰。因此饮料行业特别寄希望国家政府部门对商超加强规范化管理。

各企业代表针对本企业在零售商超所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与意见,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零售商超合同的履行及监督。二、霸王条款及“超国民”待遇。供应商与零售商超处于不对等地位,被迫签订含“不平等条约”的合同,而且零售商违反合同,合同外乱收费屡屡发生。三、帐款结算周期应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合理限制零售商超拖压帐款现象。四、渠道费用应通过法规来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上限。五、应确定零售商超的合理布局,保持零售渠道格局的多样性。六、未来国际商超自有品牌在商超的优势对中小品牌的影响应引起重视。

商务部同志在认真听取各企业在零售商超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后,感谢行业对他们工作的支持,认为国家在制定各类法规政策时会充分考虑本国产业的发展阶段和市场化程度,规范市场行为,同时希望企业对《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积极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国家将会通过现行法律条例及制定相关流通领域法规,规范零售商超各类行为,实现工业、商业健康有序发展。

饮料行业对于零售商超发展的汇报意见(摘要)

饮料行业发展20多年以来,主要以其低价质优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而各种零售商超是饮料的主要分销渠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零售商超进入门槛较低,部分零售商超资金不足,过分占用供应商货款。

2.国外大型超市享受超国民待遇,挤压国内中小零售系统。

3.各类零售商超以各种借口收取诸多费用。

4.零售商超利用各类收费,逃漏税收。

5.零售商超重视产品赞助,轻视产品质量。

我们建议规范流通领域,提高商品流通的规范化、法制化,尽快为零售商超业立法,促进我国商业、流通业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政府约束零售商超滥用主导权、严格合同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同时加强供应商行业内部自律,提高企业自身水平,依法保护供应商权益。

1.设立零售商超企业准入制度,将各类风险降低到零售商超最初成立的时候,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2.对大型商超的建设范围和销售范围进行审批制度,不可在过密区域内建设多所同类零售商超,保护合理便利店、中小超市、百货商店等饮料销售链的完整。

3.出台设立超市收费管理听证制度,规范零售商超企业进货交易行为,杜绝各种乱收费,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零售商超企业的促销行为,严禁低价倾销,保障中小零售企业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4.规范零售商超的合同文本,建立诚信系统,对零售商超的各类收费明确项目,并开具有效发票,杜绝不符合实际项目的发票、收据、白条。

5.限制外资进入中国商业流通领域的“超国民待遇”,使本土商业流通企业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形成有序有度的竞争,完善各类零售流通渠道,让供应商不被零售商超的单一模式垄断。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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