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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条款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时间:2008-10-27 15:37:28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食品责令召回制度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强调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同时,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作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防止滥用食品添加剂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为防止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不规范甚至滥用,草案专门增加了有关规定。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滥用问题严重,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对此作出严格规定。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中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其中有两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另一条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条款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法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应当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应对。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后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草案在规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基础上,增加了上述两条规定。

食品安全立法严格禁止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增加了有关规定,从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措施等方面完善了事故处置机制。

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如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后果扩大,食品安全法草案应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按照草案要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为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此外,草案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封存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对被污染的工具及用具进行封存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同时还要求做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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