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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或担连带责任
时间:2009-02-26 17:15:19  
 

今后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或将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9年2月25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七次常委会上进行第四次审议。《财经》记者了解到,最新的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消费者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刚告诉《财经》记者,在中国,民众对广告的信任度高达35%左右,而美国仅百分之十几。通过权威机构、名人、实际消费者证明产品的方式被称之为“证言广告”。从广告的效果来看,证言广告确实更能打动消费者,所以被众多企业滥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告诉《财经》记者,虚假广告目前在中国愈演愈烈,做广告代言人的收入也非常高,却鲜有人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法律的缺失。

中国现行《广告法》针对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如果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只有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须承担连带责任的,只是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邱宝昌律师认为,如果《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能追究自然人的责任,这是对《广告法》的补充和完善。他希望,未来能够对《广告法》作进一步的修改,以增加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此次草案增加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法律的规定非常严格,希望广告代言人能承担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在产品责任上,对生产者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一旦产品出现缺陷,损害了消费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对销售者则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除非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至于产品的广告代言人,应当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呢?这一问题在《广告法》及正在制订中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待考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认为,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推荐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程度较小,他们对质量控制的能力也非常有限,所以立法应当将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在归责原则上应该考虑的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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