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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食品安全法》解决多头监管问题
时间:2009-03-03 11:33:01  
 

2009年3月2日,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这部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实行问责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和分段管理中的责任。据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呈现八大亮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必须安全可靠、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二日就多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而出现的职能重叠、空白问题表示,《食品安全法》实行问责制,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明确的规范,将有效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陈啸宏介绍,从国际上看,监管体制分多部门、单部门、综合型三种体系,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多部门体系模式。中国政府根据生产经营分若干阶段的特点进行监管,是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既体现相互分工,又能够实现综合协调,这也是法律的要求。

他指出,新法首先分清了分段管理的部门职责,做好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新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尽量做到相互协调。同时,要明确分工,落实分段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确定了责任,确定了各部门在分段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新法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职能。

新法在涉及部门协调时做了确切的规定。他说,新法从不同角度强调,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应该做什么,作为分段管理部门对具体工作又应该怎么做。

为了避免部门职能重复或空白,新法强调了需要统一的内容。陈啸宏以标准为例介绍,中国首先要统一标准。再有,要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有的事儿多部门管、多部门查,有时候可能标准还不一样,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所以针对这些问题,中国的标准和检测方法也都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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