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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的议案: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进一步修改的议案
时间:2009-03-10 09:34:07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并实施以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与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该法制订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对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的认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该法的一些内容确实存在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之处,需要适时予以修订。我们高兴地看到,有关部门已经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提上了议事日程,并且十一易其稿,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充分说明相关立法部门对这一法律规范的重视。现结合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就《修订稿》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

一、关于有奖促销活动问题

1、关于有奖促销活动的立法规定亟需统一

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解释性规章所构成的。但由于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在许多问题上只作了原则性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执法部门在实践中往往要依赖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规章。

但由此而产生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分别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并不统一,甚至出入很大。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区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在全国范围内参与市场活动和竞争的大型企业也不断增加。“法律打架”的现象已经给跨区域经营的经营者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和困难。

以规范有奖促销活动的法规为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三条只作了三项较为原则的规定,并未对如何标示有奖销售的内容作出任何规定,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3年12月24日制订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中进一步将“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界定为违法的有奖销售活动。尽管如此,从法条的文义来看,也并未要求进行有奖销售的产品标识上必须标示上述内容,而只是规定对这些内容不得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但到了地方性法规层面,对经营者举行有奖销售活动的义务规定则是五花八门。据不完全统计,各地方性法规要求经营者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时必须标示的内容分别有奖项的“种类”、“型号”、“中奖概率”、“获奖金额”、“最高奖金额”、“总金额”、“获奖方法”、“开奖日期”、“开奖地点”、“兑奖时间”、“兑奖方式”,以及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品牌”、“型号”、“价值”、“奖品的提供方法”等等内容。

上述的立法不统一,产生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造成不同地区的执法机构执法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容易诱发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的不正之风。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经营者难以同时满足不同地方性法规的不同要求,而遭到某些地区执法部门的查处,而处罚金额又十分随意,甚至往往是紧贴罚款标准的上限,经营者不得不花大量的精力与不同的执法机构之间进行协调。广大经营者迫切希望能够尽快统一关于有奖促销活动的法律规定。

2、现行许多法规规定操作性不强

以上林林总总的规定,许多在实践当中并不必要,也不可操作。例如,在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中,如果同时标示“中奖概率”和“奖品数量”,对经营者而言意味着不可控的风险――一旦在活动期间无法将全部产品销售出去,则预定的奖品也就无法全数按预定比例发放出去。这也就意味着经营者不是在“中奖比例”上“欺骗”了消费者,就是在“奖品数量”上“欺骗”了消费者,造成经营者两难境地。

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并未区分经营者在产品生产、奖品投放与产品销售、奖品兑现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与责任,对经营者而言,前一阶段是可控的,而后一阶段因为受种种市场因素影响,则是不可控的。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产品生产阶段已按照承诺的方案投放了奖品,并将产品付诸销售,即使因为产品销路不畅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中奖概率”或“奖品数量”与预定的不一致,也不应当认定经营者从事了违法有奖销售。

再比如,“奖品的质量”,这在实践中也很难描述,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将其理解为“作为奖品的商品等级”,如“一等品”、“合格品”,但这基本上是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概念,而消费者也不会理解为经营者会向其提供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对此予以禁止),这一规定也毫无必要。至于奖品的“价值”,则更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在实际市场活动中也是难以标示的。

不仅如此,在各地的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往往要求经营者将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所有内容全部在产品标识上予以标注,而对经营者以其他方式予以标示的,执法部门则往往不予认可。但实际上许多产品的标识往往面积有限,根本无法将以上事项一一罗列,只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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