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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时间:2013-01-08 10:30:22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和七十七条都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工商总局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制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监测计划,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查办食品违法案件的技术支撑和依据。
    抽样检验是一个技术性和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工商总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于2009年起陆续制定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对于规范和指导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抽样检验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新任务,迫切需要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将工作制度上升为总局规章,进一步推进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规范化。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和主要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参考借鉴有关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总结各地工商机关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之后,经征求并吸收各相关部委和各地工商部门意见,国家工商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八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抽检的组织,第三章抽样和检验,第四章复检,第五章检验结论处理,第六章检验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总则部分包括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各级工商机关抽检职责权限、抽检类型、机构资质、经费保障、经营者义务以及抽检依据的标准等。
    抽检的组织部分包括抽检工作方案、抽检实施方案的制定及主要内容.
    抽样和检验部分包括人员资格、抽样程序及相关工作时限及具体要求等。
    复检部分包括程序、时限、费用承担方式和具体要求等。
    检验结论处理部分包括对不同情形的检验结论应采取的措施、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利用、抽检信息的公布等。
    法律责任部分包括违反本办法的一些行政处罚措施、责任追究等。
    检验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就检验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就抽检相关信息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附则部分包括解释权限、施行日期等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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