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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口径
时间:2014-05-30 07:01:17  
 

来源:中国广播网
5月23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等具有普遍性和急需明确的问题。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在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明确了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政府指定用途资产、政府无偿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的,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可按实际接收价值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专项用途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前述情形以外的,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明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若作为资本金处理的,属于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若作为收入处理的,则视作接受捐赠行为,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重点明确了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之间差异、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计提油气资产折耗的纳税调整等处理方法。
  访负责人表示,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政策的有机衔接,《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以前发生、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上述事项,可按《公告》规定执行。考虑到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事项比较复杂,补充证据和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对于手续不全、证据不清的,《公告》将补充完善时间延长到2014年底,到期仍未完成的,则按税法规定严格处理,防止政策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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