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食品安全报 《食品安全法》修改建议书 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 2015年2月28日 《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年即行修订,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依法治理的决心。特别是全国人大在审议中两次将审议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公开透明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特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抽样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法》修订稿第13条、第16条、第80条分别设立了对食品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抽样检验等三项制度,其目的是运用检验手段加严监管。但这种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有缺陷。例如检验一种月饼,一块月饼检三次或三块月饼一家检的现象有点乱,成本高,效果差,财政、消费者、企业负担都会加重。要害在于体制问题。风险监测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风险评估制度是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制度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监测等工作。这三套制度并行,多家主体重复交叉的“九龙治水乱象”问题并未解决。 建议由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相关职能,明确分工,把不必要的重复制度合并,减少交叉浪费,提高效率。尤其要考虑在部门分别治理无法彻底改变的格局下,加强“龙头”的协调和组织功能。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 用《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别调整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协调、不完善的突出表现,也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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