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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时间:2018-03-08 09:10:00  
 

来源: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明确的重要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的要求,加快健全和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和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的治水新思路,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健全水资源费征收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引导和鼓励开展水权交易,切实发挥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行为的调节引导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加强水资源监控,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快建立严控区域用水超载、严控河湖开发超限、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控行业用水超定额的水资源管控体系,切实将各类开发利用活动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以内,保障江河的基本生态水量(流量),维持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大力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以落实《“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为重点,以落实全民节水行动、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各行业节水,建设节水型社会。通过一系列严格管控措施和“三条红线”的倒逼作用,有效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三、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等差别和特点,合理制定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支持合理用水、低消耗用水,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从低征收水资源费;对本企业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免征水资源费。要大幅提高地下水特别是水资源紧缺和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按照非超采地区标准的2-5倍确定;严格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政策,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取用水量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3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市县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开采情况等,在本辖区内区分不同区域制定差别化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四、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征收范围、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除规定的减免政策外,各地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对违规减免的要予以纠正,确保应征尽征。严格取用水计量,规范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积极推行在线监控。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要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用水等暂无法直接计量的,积极探索“按电计量、以电折水”或其他可行的核定水量的方式方法。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实际,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定期开展水资源费征收检查,确保应收尽收。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改革涉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有关事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对已开展水资源费改税的试点地区,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纳税人应当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取用水信息,做好取用水量核定。税务机关依法征管,增强执法刚性,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水量核定结果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将征税情况及时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
(略)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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