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章程修改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体现本会的宗旨和性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本会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草案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0日向全体会员公布,并征求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重大章程修改应当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微信扫码分享
使用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