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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建议(五):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明确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建议

时间:2013-03-01 06:27:29

今年2月初,国务院批转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这是国家首次公开支持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使得企业员工可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既拥有劳动收入,又获得资本收入,对于推动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有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持股计划可以有效提高持股员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和运营,促进企业发展。国家也可以通过员工购买持有国有企业股份收回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或其他支出。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促进企业员工持股改革方案及相关法律政策,推动国有企业实施全员持股,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以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现提出有关建议如下:

一、政策层面:积极支持企业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明确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职工持股会的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企业试点形成的经验,出台明确的政策法规,对员工持股相关操作特别是职工持股会的身份界定、法律登记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赋予职工持股会以明确的法律身份,保护企业、职工持股会及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对于职工个人通过职工持股会取得的分红收益,各地普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一方面,持股职工的分红所得来自企业缴纳各项税收后的净利润,对分红收入再行征税构成重复征收;另一方面,与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建议国家立法规定减免职工持股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如参考个人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时执行的10%的暂行税率,或对员工购股薪酬采取零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推动持股计划。

二、操作层面:鼓励在职职工,发挥激励和竞争作用

首先,职工持股应该是在职职工持股,以提高在职职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同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既拥有劳动收入,又获得资本收入。明确规定离职和离退休员工应退出企业股份。

其次,应允许企业通过职代会,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制定持股会章程,对持股会的组织形式、运行程序、持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明确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工龄、级别、业绩等因素决定持股额度,与员工对企业的贡献挂钩,并根据企业考核结果对职工持股额度进行定期增减调整乃至退出,以真正起到竞争和激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