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被撤销登记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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